辐射防护制度 为保障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 二、建立辐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辐射工作管理档案。 三、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周围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的照射剂量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大于20mSv,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不大于50mSv。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 健康,在工作中必须穿着铅衣,铅帽,铅围领,铅眼镜等并且携带个人剂量测试仪,并按规定定期体检,按规定休放射假。 五、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六、对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未满16周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七、必须严格执行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 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八、发生或发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事故时,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尽快向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医院应做好 应急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辐射事故报告卡》。 X射线诊断中的具体防护制度: 为了减少辐射危害,进一步提高X射线工作的安全性,X射线工作者需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防护的原理,对自身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尽量缩短接触射线的时间。如果曝光时间延长一倍,则X射线损伤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也将增加一倍。 2、尽量增加与X射线管和患者间的距离。使用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机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必须离开X射线管头与病人2米以上或尽可能利用防护屏蔽或穿戴防护用品 3、运用防护设施与合理穿戴个人防护衣具。在摄影时,尽可能利用铅屏风或室内铅房避开射线照射。如有条件,应尽量采用隔室摄片。在给乳幼儿摄片时,由于不得 不在机器旁时,应该穿铅胶防护衣。在进行心导管检查、支气管造影、心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时,在场人员不能退避到室外的情况下,要穿戴防护衣,注意不要让 身体直接进入有用射线束内。进行胸透、胃肠透视检查时,不准裸手伸入有用射线束内。0.25mm铅当量的防护衣(或背心)即可使散乱线量减少到1/500。 4、坚持个人剂量监测,使受照剂量控制在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并达到更优化水平。